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标准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避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标准,建立监测评估体系。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标准,建立监测评估体系。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