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同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和管理职责进行督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同级政府部门和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进行督导。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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