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区教育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办学基本信息,包括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资质与配备、招生与收费、课程设置、经费收支、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等。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相关信息,每年向教育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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