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满足学前儿童发展需求。社区和新改扩建的公共空间应当配备安全、优质、就近可达的学前儿童活动场地和场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