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住宅区的公告区域播放、张贴或者传播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影视图书作品、网络游戏等,不得在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幼儿园的服装、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住宅区的公告区域播放、张贴或者传播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影视图书作品、网络游戏等,不得在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幼儿园的服装、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