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负有学前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