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回收,并由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工程造价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