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登记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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