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聘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