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或者责令幼儿园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对其所在幼儿园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园长,五年内不得再担任园长职务。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幼儿园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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