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吊销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