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由住房建设部门撤销备案;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已售房屋总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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