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融合教育资源平台,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为开展融合教育的幼儿园提供师资培训和支持性服务,加强对特殊需要学前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开展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特殊需要学前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的学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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