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行管理,不得委托承包。
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除预包装食品外,幼儿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确有需要采取校外配餐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报备,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配餐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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