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完善保育教育活动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机制。
幼儿园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学前儿童用药委托交接制度。未经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书面委托,幼儿园不得擅自给学前儿童服用药品。
幼儿园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学前儿童用药委托交接制度。未经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书面委托,幼儿园不得擅自给学前儿童服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