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保育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优秀保育教育人才,将保育教育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