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建立与办园体制相适应的幼儿园生均拨款、收费、资助、奖励、补助等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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