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不得歧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学前儿童。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学前儿童入园。幼儿园和家长对特殊需要学前儿童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及资源教室,为适合随班就读的特殊需要学前儿童设置适宜的课程,科学开展融合教育。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学前儿童入园。幼儿园和家长对特殊需要学前儿童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及资源教室,为适合随班就读的特殊需要学前儿童设置适宜的课程,科学开展融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