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九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科学育儿指导培训。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幼儿园学前儿童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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