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共育环境和氛围。
鼓励利用社区活动场所,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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