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恐吓、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变相体罚学前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相关行为;
(二)向学前儿童宣传恐怖、暴力、迷信、色情等内容;
(三)播放不适宜学前儿童观看的影像;
(四)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以及利用教职工身份进行牟利等;
(五)向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扣留、没收学前儿童物品;
(六)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学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七)其他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等侵犯学前儿童权利的行为。
(一)歧视、侮辱、恐吓、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变相体罚学前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相关行为;
(二)向学前儿童宣传恐怖、暴力、迷信、色情等内容;
(三)播放不适宜学前儿童观看的影像;
(四)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以及利用教职工身份进行牟利等;
(五)向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扣留、没收学前儿童物品;
(六)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学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七)其他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等侵犯学前儿童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