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创造满足学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创设开放、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学前儿童有充足的游戏时间。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符合有关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玩具、教具和读物,支持教师利用自然资源自制玩具、教具。
幼儿园应当利用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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