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学前教育课程指导性文件,制订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本市特色、与学前儿童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课程实施方案,选用的课程教学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经教育部门审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