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增强学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