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前儿童在园生活作息制度,做好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学前儿童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小时,遇有不适宜室外活动的天气时可以调整。
所在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幼儿园建立对口协作关系,指导并参与幼儿园卫生健康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开展每日晨检和定期体检,对学前儿童健康发展状况定期分析评价,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学前儿童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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