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尊重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从生活习惯、规则意识、学习能力、情感与自我意识、审美情趣等方面为儿童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使学前儿童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