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市属高等院校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培养模式,为本市培养素质优良的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幼儿园应当组织、支持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保教业务水平。
市属高等院校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培养模式,为本市培养素质优良的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幼儿园应当组织、支持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保教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