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分别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