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用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长助教、家园联系册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形式,定期向家长反馈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保育教育活动等情况。
幼儿园应当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幼儿园每学期应当为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科学育儿指导培训。
幼儿园应当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幼儿园每学期应当为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科学育儿指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