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条 学前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前儿童的下列素养与基本能力,促进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一)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文明礼貌,有自信心、包容心和同情心,与同伴友好相处,遵守日常生活基本行为规范;
(二)具有广泛的学习兴趣与良好的学习品质,具备运用语言表达与交流和运用多种感官获取经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身心健康,乐于参加体育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和健康行为习惯,具备基本的性别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掌握初步的审美知识,能够感受与欣赏生活中美的事物,具有初步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趣和能力;
(五)热爱劳动,尊敬劳动者,乐于参加集体活动,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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