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捐资助教。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捐资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