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