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和现有幼儿园机构数量、结构及分布状况,统一编制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