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六条 幼儿园包括普惠性幼儿园和非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门批准,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政府资助、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规定的普惠性最高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非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企业法人等组织或者自然人利用除财政性经费及其他国有资产以外的财产举办,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民办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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