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期限、产权归属等内容,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幼儿园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居住区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幼儿园建筑设计方案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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