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区,以及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居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用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