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设立为普惠性幼儿园,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应当设立为公办幼儿园。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所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时完成联合验收。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单位装修后移交,装修方案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交付时应当符合装修标准和幼儿园的使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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