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注重言传身教,加强亲子陪伴,切实履行学前儿童家庭教育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