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公办幼儿园园长由教育部门聘任。民办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自主聘用,报教育部门备案。
现任小学、中学、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幼儿园园长和法定代表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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