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
其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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