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