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完成主体资格登记后方可招生办学。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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