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原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将办学许可证交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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