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适宜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和配套的课程资源;
(五)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