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依法被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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