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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