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