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