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