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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